手牌崩壞之紛爭及後續處理
事件230626A12001
昨日(6月26日)乙組聯賽某半莊中,一名選手(甲方)因誤操作致其暗手牌於配牌程序剛及完結時崩壞,並混入牌山及不可認清。
局內各選手已即時通知在場裁判組,惟裁判組成員並非第一目擊證人。裁判組依靠二次證據及在場各選手的口供,認定甲方有嚴重侵犯到其餘三人的「通常比賽權」、「比賽秩序」。
初步裁判甲方干犯「A類犯規12條2項-手牌崩壞」並處以最高罰則扣 40分。
由於在席選手認為以最高刑罰判罰有欠公道及過重,裁判組亦不希望一眾選手於其後聯賽賽事中人人自危,生怕誤犯重規無辜扣分,故裁判組於即時召集裁判會議並通知甲方處分待裁判會後公告,會後改判裁判組四級處分(扣10分)。
裁判會議
裁判會議內,裁判組先後論及:
「裁決目的」、「權利保護說」、「裁決原則」等概念。
裁判組會就此單一事件可能引伸之後續作立案例(230626A12001)參考,並就今日之後所有有爭議性的案件均會作紀錄,以供後人參考之用。
裁決目的
裁判方同意裁判的主要目的是以下三項:
「解決紛爭」、「維持秩序」、「保護權利」惟不應該僅偏重於其中一者。
所以就此單一事件而言,應當保護各家權利下裁判作出最重罰則為合理。
權利保護說
此原則目的乃為了保護個人正常進行比賽的權利而設。
任何妨礙、限制或扭曲在對局上的公平競爭並限制了牌局進行的行為必然會影響其他選手,故任何侵犯「通常比賽權」的行為應處以重罰。
裁決處事原則
裁判原則第6條:「裁判於任何爭議中應當盡量圓滑且公允解決,以達致優良競技氣氛。雖不必主動介入暫停紛爭,惟紛爭升溫或致比賽不能順利進行的情況例外。」
公允亦是裁判組成員應當遵奉的理念。裁判會議內裁判成員一致認同初步判決過重不公允。由於配牌未完成,亦未能夠完全斷言甲方有故意犯規的意圖,應處以較輕罰則為合適。在考量後裁判處以四級處分。
短評
裁判組每每於判罰時遇上爭議都會就事件作討論。考慮判罰時的大原則是為確保各選手能做到公平競賽。就算是同一個犯規行為,不同的局勢、牌局的進行情況都會影響該犯規的嚴重程度。如何判斷其影響程度,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這就是裁判的作用。
其中一個例子就是錯和後根據餘牌數量決定該局是否需要重新進行,考慮的就是錯和對牌局以及對其他選手的影響。現實中,選手犯規難以一一列舉,這也是裁判組不會把判罰準則奉為圭臬的原因。
改制後的判罰標準輔以等級說明,裁判組可就事件嚴重程度裁定判罰等級,亦能讓犯規選手明白其犯規的嚴重性,比單純以黃紅牌判罰更為清晰及理想。
裁判組今後於可嚴重影響對局進行的犯規行為上不會只着眼於犯規行為的事實,亦應考慮到選手的意圖、事件實際的影響、各家對判處的可能反應等,處以最大公允的裁決。今後裁判組亦希望各選手能繼續注意禮儀及規則,共同維護公平競賽原則。
裁判組
27/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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