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在去季其賽事中,選手就兩個事故對相應的賽規提出了異議。
事故一:北家配牌相公(未摸尾牌)而未有發現,南家打牌後才提出補回摸牌。對於是否允許補回摸牌、對誰判罰,以及如何判罰等都有所爭議。
事故二:某家和了並報好點,出銃家在翻找點棒期間(已經耗了相當的時間),他家宣告和了並提出頭跳。
就以上兩項爭議,筆者決定在規則加入反應時間的一節,以公平地處理上述情況。
配牌相公的爭議
莊家應在他家配牌完成後才打牌,不應偷步,這是毋庸置疑的。問題是,一般情況下,南家摸牌時發現牆頭仍有北家的尾牌,一般會先提醒北家補回摸牌才進入自己的巡目。所以大多不會有大問題。不過是次事故中,南家剛好也沒有發現北家未摸尾牌。南家認為自己摸牌前已經稍候了一陣,給予北家時間理牌,北家亦有責任發現自己小相公。如果北家自己都不發現,他家反而有責任去提醒,這樣很不合常理。
當時按照規則,筆者容讓北家補回摸牌及處罰了莊家及南家,不過規則確實有不合理之處。癥結在於“莊家有責任在他家配牌完成後才打牌”這句話的理解。莊家其實毋須等待他家事實上配牌完成後才打牌,只需於他家認為自己已經完成配牌後就可以打牌。而清楚知道自己是否配好牌,是自身的責任。
故此,新規則如下:
麻雀的程序分為以下三個部分:
配牌程序;
摸打程序;
結算程序。
其中,各程序的內容如下。
配牌程序
擲骰、洗牌、開門、配牌。(詳見《座位及配牌》章節)
任何家均不得在配牌程序進行摸打程序的行動(包括摸打、鳴牌等。莊家首巡摸牌(又稱跳牌)則不在此限),違者若影響他家之利益(包括令他家錯過鳴牌機會,配牌相公未及修正等),則會被判罰。以下行動界定配牌程序結束,進入摸打程序
摸打程序:
確定四家已經完成配牌,包括但不限於確定牌頭數目,留意各家配牌階段是否妥當。若發現配牌程序有誤,各家可選擇提醒該選手,或通過以下方式強制進入摸打程序。選手執行自己的巡目前,明確表示自己即將摸牌、打牌,或鳴牌;在等候一個合理的反應時間(後述)後,其打牌(若爲莊家)、或伸手觸及牆頭牌(若爲閒家)、或曝光搭子(若爲鳴牌者)時,若無人提出配牌未完成,則當刻自動進入摸打程序。惟此前其他家的摸打程序行為亦屬非法,不會獲得追認。若無任何一家明確表示,北家於其首巡目伸手觸及牆頭牌,或鳴牌後打牌/亮出搭子時,則往回追認此局東家打出第一張牌的一刻為摸打程序的開始,所有配牌相公等情況一律不予更正,前面幾家的摸打、鳴牌等行為亦屬合法。
頭跳權的爭議
根據之前《關於干涉碰》一文所提及的原則,筆者所定的規則允許選手在知道他家要和牌的情況下,才就一副本來不想榮和的牌宣告和了。不過,這次頭跳家實在比起一般反應時間慢很多,以致有頭跳家想看清楚先行和了者的手牌構成及打點才決定是否和了的嫌疑。這樣就跟看了吃牌家選用的搭子後才碰牌差不多了,按照筆者的邏輯,應該不允許才對。
當時按照規則,筆者允許頭跳成立,不過規則確實有不合理之處。所以新規則禁制了頭跳者享有思考時間,只能有反應時間(當然,同樣原則適用於所有運用「鳴牌優先規條」的情況)。並就何謂反應時間下了清晰的定義。規則如下:
反應時間
反應時間為界定對局所處之程序階段,以及鳴牌宣言有效與否的重要指標。
反應時間並非思考時間,其定義為:他家作出宣言後,選手得悉該宣言並以接近條件反射作出抵抗行動宣言(包括但不限於碰牌阻止吃牌、頭跳、表示自己配牌未完成)之間的時間差。作出抵抗行動宣言並不能享有思考時間,所有思考過程(包括碰牌阻止吃牌的得點期待值、估算和了宣言者的打點等),均須在反應時間內進行。 換言之,所有鳴牌均須清楚表明意圖,並需從速叫鳴,不能以「等等」之類的非正規鳴牌方式中斷牌局進行。
在鳴牌的情況下,選手有權等待打牌者以正面朝上放好捨牌並且手指完全離開捨牌後,才作出抵抗行動宣言。如打牌者未放好捨牌而令選手未能清楚看到捨牌,則有機會導致抵抗行動宣言與他家的先行宣言之間有較大的時間差。此情況下,抵抗行動宣言仍然有效。
除了制定了關於反應時間的規則後,筆者還希望定義清楚如何為之進入結算程序,並且對頭跳的宣言不予承認。
錯和的情況
此時,筆者又想到了另一種情況。如果先行和了者在結算程序完結前被發現為錯和,能不能把牌局重回摸打階段,並承認其他合法和了呢?
這裏,我相信部分的會員會認同允許承認合法和了的做法。如果被頭跳者慢了半拍,知道已經被頭跳就不宣言和了,而頭跳者錯和令其失去了和了機會,這樣看似不合常理。
不過這種做法又會引起另外的不公平。有和了優先權的一家無法確認其他家是否錯和,在他家宣言後,打開手牌前就要決定是否和了,沒有理由去賭其是錯和而刻意延後開牌,負上損失和權的風險。但和了優先度較低的一家不但可以避過錯和,還有可能得到有利的橫移動。而有和了優先權的一家就隨時被一個錯和騙了出來,被迫和一副不想和的牌。
為求公平,筆者希望從以下兩個做法中選出一個:
只有捨牌當刻有宣告和了的選手有和權,即使慢了半拍,為了保住頭跳者錯和下的和權,被頭跳者亦應緊隨宣言和了。在反應時間過後,即使先行和了者在結算程序完結前被發現為錯和,捨牌當刻沒有宣告和了的選手亦不能享有和權。
若先行和了者在結算程序完結前被發現為錯和,則承認其後才宣言的榮和。但若有多重榮和宣言同時發聲,則所有被頭跳者均須打開手牌,以證自己並非錯和。
日本麻雀本來的精神就是容許這種矇混過關的做法。筆者因此採用了做法 1。
最新規則加上了這句:
錯和的和了宣言亦會令對局進入結算程序,導致其後的和了宣言均為無效。如欲保有頭跳者錯和下的和權,被頭跳者亦應在反應時間內緊隨宣言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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